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②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③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2、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在第二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除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外,还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其败诉。由此可见,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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