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是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2年11月19日批准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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