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概括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议、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董事推举者可代替;董事会应制定会议记录并进行表决。
法律分析
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结语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议、执行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职,则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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