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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责任要怎么写

来源:年旅网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担保责任:

1、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是违约行为;

2、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贷款人根据贷款用途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并同意贷款;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贷款人到期后可能无法收回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借款用途的法定条款主要是鼓励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于急需、经济效益好的地方,同时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

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先清偿全部债务,再向借款人追偿,并要求借款人返还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依法建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都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提供一般担保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务人欠债保证人没有偿还,债务人怎么办?

保证人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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