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
一、离婚诉讼有什么特殊规定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情况《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二)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情况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原住所地人民管辖情况根据《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四)军婚要去哪里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一般情况)
1、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2、误区澄清——军事是无权管辖的。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来审理的,军事是无权处理的。
起诉不是随便找个可以了,在参与诉讼之前就要思考哪个有管辖权,哪个才能受理案件。如果没有弄清楚,假如误为自己具有管辖权立案,而引发移送管辖等问题时。此时的案件真的就是一拖再拖。再说,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非常复杂,如果需要可以找个律师帮助,减少自己盲目摸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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