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居住的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而其他地方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级民政部门)。结婚首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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