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及工作性质等方面所进行的区别于成年工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包括哪些内容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
(2)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批准招用少年、儿童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享受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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