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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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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根据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以及性质,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1、效力待定合同的状态是处于不确定当中的,其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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