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合伙财产份额由夫妻双方协议转让,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对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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