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一、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起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起诉。
3、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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