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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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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怎么办手续?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分局审核后报市审批。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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