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年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以招兼名义忽悠签协议培训,这种情况需要履行吗?

以招兼名义忽悠签协议培训,这种情况需要履行吗?

来源:年旅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果招兼以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手段诱导对方签订培训协议,该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九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

因此,如果招兼以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手段诱导签订培训协议,该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受害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