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国债利息收入;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6、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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