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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