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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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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适用标准,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适用,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薪金所得;八、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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