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有以下部门: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商务文化部门、卫生部门、审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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