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