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缴纳期限等要求。全体股东应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注册资本,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需补缴外,还将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需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在法律、行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分期缴纳全部出资的法定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选择与影响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选择与影响因素是一个关键的决策过程。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公司股东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他们需要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可承受的风险水平。如果股东希望将风险最小化,他们可能会选择以现金形式出资,因为这样可以降低债务风险。其次,股东还应考虑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如果公司计划进行扩张或投资项目,股东可能会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或专业知识出资,以支持公司的战略目标。此外,股东还需要考虑到税务和法律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规和最大化税收效益。综上所述,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需要综合考虑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公司发展目标、税务和法律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结语
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选择出资方式时,股东应综合考虑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公司发展目标、税务和法律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选择出资方式有助于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合规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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