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离婚的条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夫妻关系,应当予以判离。当精神病人被认定为无或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夫妻只能诉讼离婚,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精神正常的配偶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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