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有制度的某些弊端,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公平问题。
首先是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降低,使原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职工利益受损。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低工资、高福利,当时职工虽然普遍都不富裕,但却没有后顾之忧。新的保险制度明显降低了职工的保障水平,这对多数人来说,可以通过工资水平的大幅提高来弥补社会保障与福利水平的降低,但总是有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提高抵不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损失。尤其是那些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医疗问题成为家庭生活的一大难题。这部分人不仅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反而降低了实际生活水平,他们在年轻力壮时拿低工资,但指望年老时有“高”福利保障,可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却把他们应有的保障改掉了,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其次是在企业内部的职工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明显。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过去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干部和国家职工的身份都转变成为合同制员工,但实际上企业仍然存在各种身份的区别,例如广东的一家企业的职工身份分别有:全民合同工、市公司集体合同工、镇集体合同工及市、镇两级临时工、勤杂工,此外还有临时项目的民工等。这些不同身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是不一样的。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费用已由国家统一承担改为企业与职工支付,因此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职工保障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医疗保险,好的企业连退休工的医疗费都能报销大部分,差的企业则在职的都得不到保障。至于地区之间的差别,不仅涉及企业的效益,还与各地区的财政收入相联系,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多,包括社会优抚等在内的社会保障水平自然较高,而在经济落后地区,就连国家规定的低保等也不能兑现,连最困难的群体五保户和伤残军人都不能提供必要的补助。
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城乡经济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导致了很不公平的城乡社会保障结构。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面已超过90%,而农村才只有2%,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造福整个农村。
再次是社会保险费缴纳上出现的不公平。社会保险基金改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对于正常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上不存在问题,而对于关停与转制的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来说,缴纳保险费则成了一个大问题。在制度约束不严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由此形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矛盾。由于社保费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都不愿主动缴纳,而有的地区为了吸引客商投资,也没有严格规定企业必须为全体职工投保。社保部门要求企业按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投保已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做法。有的地区甚至把少缴社保费作为一项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在企业为职工投保的问题上,首当其害的是农民工。广东某市2003年当地从
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共有4万人,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的只有11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也才140万人。由此可见,大部分外来工都未能享受保险待遇。
此外,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一个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目前,城镇中没有正式工作而又有子女的老年人,没有任何社保收入,吃饭看病完全依赖子女,一旦子女不肯赡养他们,这部分人将会非常困难。按理说,这部分人同样对社会有贡献,而社保不覆盖这部分人明显是不公平的。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它涉及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社会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规还很不健全,这是导致社会保障约束不严和许多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常是以国家立法为前提,并依据法制来保证实施。 社会保险首先是要解决好企业职工参保与缴费问题。无论什么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否则,一部分企业不给职工投保或只给少数企业骨干投保,就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也使一部分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保险资金的管理上,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因为统筹层次太低,不利于资金的调剂,在地方财政缺乏兜底能力的情况下,会导致支付风险。目前,人们最关注的是医疗保险问题。这个问题牵涉面很广,应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推动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医疗保险业务。
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尽可能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对社会最困难的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可缺少的举措,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通过宣传,发动社会救助,多渠道增加贫困地区社会救济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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