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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来源:年旅网
第十章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学伪经考》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湮没了孔子的“改制之圣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除思想障碍。

《孔子改制考》则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首先,康有为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的“圣法”的创立者。其次,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孔子创制治世之法。他认为,孔子曾分别为这“三世”著有不同的宪法,概括而言,就是《春秋》里的“大义”与“微言”。所谓“大义”即孔子治“据乱世”之宪法;所谓“微言”即孔子所说的“升平世”、“太平世”之理想宪法。最后,康有为认为沿着人类社会进化的三世,国家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到“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

康有为认为:“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依康有为之见,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只有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才能既限制君权,又明

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

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探讨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他建议“议郎”进而明确指出“设议院”的命题。又建议光绪帝先在宫中设立“立法院”或“制度局”。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 设议院开国会。康有为早在《公车上书》中就阐述了这个问题。

2. 制定宪法。康有为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

3. 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从法律思想的发展角度来看,康有为对于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论述,都比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有明显的进展。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书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

他认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私”,才有阶级、国家、家庭、个人之分。

他认为,要消除犯罪,决非“日张法律”、“日议轻刑”、“日讲道德”所能解决的,更不宜“多为法网,以待其触”。在他看来,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康有为设想的“大同”极乐世界就达到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理想境界。

但是,康有为认为,虽然“太平之世不立刑”,可是还有“职业之规则”和“无干刑犯罪”的禁令。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治至刑措”的法律思

想,反映出他对人权、民主的强烈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万年乐土”的乌托邦,只不过是他的唯心主义的幻想而已。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评“变法”是合乎事物发

展规律的。其次,他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说明法随时变乃“古今之公理”,法制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最后,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首先,变法“必先变人”。其次,变法“必兴民权”。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权的为立宪政体。具体做法是:第一,设立民选议会。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实行“三权分立”。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

权。并且,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行使“三权”称为“用”,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

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

(一)人治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二)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所以世上多无长治久安之时。

(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若专靠人治,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 (一)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制定,具备了一定的“德”与“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后才能有“善治”。

(二)“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才有善治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运用才可发挥作用。

此外,梁启超还强调指出:“法不能独立”,在他看来,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

综上所述,梁启超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一、批判封建君主专制

谭嗣同在其名著《仁学》中将其

锋芒主要对准封建君主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谭嗣同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二、抨击封建纲常名教

谭嗣同指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能统治人民,除了有一套国家机器以外,还

有一套维护封建制度的纲常名教,即“三纲五常”,他要“冲决伦常之网罗”,主张用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道德原则来代替封建伦理道德,“变不平等为平等”。

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所谓“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应该是平等的。而封建君主依纲常名教制定了“天复人理”的许多“不平等之法”。谭嗣同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关于君臣关系,他主张“废君统,倡民主,变不平等为平等。”

关于父子关系,谭嗣同认为父子关系应该是平等的,“父子朋友也”。他还指出“忠”、“孝”完全是封建统治者统治人们的工具。

关于夫妇关系,谭嗣同指斥封建的夫妇关系是丈夫“以名因妻”,不把妻子当人看,他认为,“夫妇朋友也”,应该“平等相均”。此外,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他曾提出三个变法方案:其一,由皇帝自上而下实行变法,称为“王道”之变法。其二,不管朝廷变不变法,地方可以自谋出路,称为“霸道”之变法。其三、“唯有自变其学术而已矣”,即学习西方的技艺,培养人才。

谭嗣同认为变法要择其“根本”,其根本在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度政令之美备”。

在改革旧法律方面,他提出的以下观点:

1. 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

2. 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

3. 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

综上可见,谭嗣同的思想和主张颇有见地。他认为,变法并非是复兴国家的最好途径。后来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国能闹到新旧两党流血遍地,方有复兴之望”这显然与康、梁所所坚持的维新是为了救亡,救亡必须维新的宗旨有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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