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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方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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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方案方法

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方法

(订正稿)

第一条为增强学生学费收缴,保证学校事业经费收入, 规范学费收缴工作,保障学校事业顺利发展,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学费收缴工作事关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是学校 经费收入的重要渠道。学校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学费收缴工作 的重要性,踊跃主动,亲密配合,共同做勤学生学费收缴工 作。

第三条学费收缴的对象为接受西北大学学历教育、非 学历教育的全部学生。

第四条学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各院系和相 关部门配合辅助。

第五条学生管理部门会同院系学生工作干部,要踊跃 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和规定,增强对学生的法制、素质 教育,不停增强学生守纪和诚信意识。鼓舞和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战胜困难,教育学生依法缴费,合理合法顺利达成学业。

第六条集中收费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收费时,财务处应依据学校 教课时间安排、在校生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与有关部门 踊跃联系,提早做好收费准备工作。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和软件职业技 术学院在重生报到两周前,应将确立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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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财务处,以便实时成立收费系统。

(三)学生处在每一学年第二学期放假一周前将减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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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对不在校住宿的博硕士研究生,研究 生院依据有关规定,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将退宿申请表进行 汇总,经负责人署名盖印后一致交财务处。

第七条平时收费

(一)院系党政一把手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各院系应落实专人详细负责组织学费催缴工作。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财务处应将欠费学 生名单信息依据专业散发至各院系,同时发送给有关职能部 门,各院系也可经过财务查问系统随时查问学生欠费信息。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 术学院依据财务处供给的欠费专业和学生名单,严格管理学 生学费的减、免、缓、退宿手续,敦促院系有关人员做勤学 生学费催缴工作,并将有关状况实时与财务处查对。

(四)教务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 术学院每学年初将院系学生学籍进行查对,并将学籍改动情 况表(包含休学、休学、延伸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存学 籍等)在开学一周内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查对每年 实质应收学费人数。

(五)各院系依据学生欠费名单,对收费状况进行查对、 审查确认后报财务处,并互相随时掌握正确信息,敦促学生 缴纳学费。

第欠费清缴

(一)院系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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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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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系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依据财务信息查问系统 中的缓缴学费信息,重申学校有关在校学生须缴纳学费后方 可进行注册的规定,要修业生将所欠学费、住宿费在新学期 开学两周内一定缴清。

(三)凡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各院系应敦促学生在毕业 前缴清,不然有关部门依据学籍有关规定办理。

(四)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财务处向院系供给学 生欠费清单,院系依据学校规定通知学生,同时通知学生家 长,共同敦促欠费学生清缴学费。

第九条学费减、缓、免和发放

(一)对特困生学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学校有关规 定,实时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财务处依据审批表办理 减免事项。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或奖赏资助的学生,因为贷款或 资助款项因时间差原由致使学生未能实时缴纳学费,须由有 关部门出具学生名单、金额等说明资料,待款项到账时优先 缴纳学费。

(三)学生处依据规定,踊跃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 款项,将发放金额和学生姓名、银行卡号相对应,办理审批 手续后,财务处依据学生所持银行卡卡号优先缴纳学费后直 接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赏罚

(一)学费收缴率将作为院系年关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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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缴率低于90%的院系不得参评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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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费收缴工作与院系次年公用经费联合,学费收 缴达到90%以上,依据实质收缴数的6%划拨院系作为公用 经费,未达到90%者,依据收缴数的3%划拨院系作为公用 经费。

(三)学校年关查核时,对本科学费收缴率达到95%以 上的院系,依据当年学费收缴数的1.5%奖赏院系,此中60% 用于奖赏学费收缴详细工作人员,40%用于增补院系办公经 费。关于研究生学费(含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博硕士)收缴 率达到95%以上的院系,依据当年科学学位研究生学费收缴 数的1.5%奖赏,此中60%用于奖赏学费催缴详细工作人 员,40%用于研究生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增强学生的注册管理,严格履行先 缴费、后注册。

第十二条各院系和有关职能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 学费催缴工作,仔细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学生学费缴纳信息, 要确实增强部门之间交流和协调,增强学生管理,踊跃做好 学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说,自2017年10月 日至2022年10月日实行,原《西北大学学费收缴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9]财字4号)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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