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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雪亮工程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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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雪亮工程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为顺利进行 ** 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选择乙方作为 ** 材料的供应商。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所需的产品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签署此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需的产品:

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产品货物清单为准(此清单为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执行以下第 条和第 条。 2.1国家标准,标准编号 。 2.2行业标准,标准编号 。 2.3地方标准,标准编号。 2.4企业标准,标准编号 。

2.5执行上述标准基础上,如有特殊要求与标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此约定为合同附件 )。

第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

3.1乙方材料进场时,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出厂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时必须保证所供

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和环保要求(加盖公章各*份)。 3.2 乙方材料进场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于材料进场后 当 日内组织验收(白天)。

3.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数量清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乙方办理材料进场验收手续。

3.4甲乙双方约定的验收方式为:材料进现场后以目测外观、清点数量作为材料外观质量及数量的验收方式,施工完毕检测是否合格作为材料品质质量的验收方式。

3.5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要求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二次检验。凡因产品复验不合格引起的相关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进行二次检验或经检测机构复验不合格,甲方可视为乙方所供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权采取拒绝收货、取消订货、更换供货商、收取违约金、收回已支付货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等措施,以确保甲方兑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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