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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来源:年旅网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挂牌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维护股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性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进入本中心从事股权转让业务,应按本中心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 挂牌公司股权转让应使用本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挂牌公司股权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权暂停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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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交易标的

第 在本中心挂牌的品种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三)经本中心批准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四章 股份限售

第九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二批进入本中心转让,每批解禁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十二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股份解除转让进入本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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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份应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办理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本中心股权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开通第三方存管,资金存入存管账户。

第十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权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权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十条 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涨跌幅比例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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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托申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股权账户号码、股权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应包括股权账户号码、股权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股权账户号码、股权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股权账户号码。

第二十二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最小数量或其整数倍,本中心确定的最小数量为1000股。投资者股权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二十三条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委托可撤销,也可先撤销进行变更后再委托,但已经股权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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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权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 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权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权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七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三节 成交结算

第二十 股权转让系统收到代理买卖机构的申报后,验证卖方股权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股权转让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代理买卖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权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股权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股份登记结算系统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三十条 多笔成交申报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三十一条 股权交易的成交确认,以当天委托成交的清算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股权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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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在每个转让日终根据股权转让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经纪业务会员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办理代理买卖机构之间股份和资金的交收,代理买卖机构办理投资者股份和资金的交收。

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受让后转让或转让后受让同一挂牌公司的股份,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

投资者当天(T日)受让一挂牌公司的股份,在交收成功后,需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才可再转让,但再受让不受T+5日。

投资者当天(T日)转让一挂牌公司的股份,在交收成功后,需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才可再受让,但再转让不受T+5日。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成交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可以通过三方存管帐户,自主划转存取资金。

第六章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三十 股权转让时间内,股权转让系统通过指定网站和股权转让行情系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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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九条 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条 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第四十一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二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章 除权与除息

第四十三条 挂牌股权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中心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股权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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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股权的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中心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中心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股权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第四十五条 除权(息)日股权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停牌、复牌与终止挂牌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依法不再具备股权挂牌条件的,本中心终止其挂牌交易,予以摘牌。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第四十 挂牌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临时停牌事项或本中心认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申请对其挂牌股权实施临时停牌和复牌。

第四十九条 导致临时停牌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决定其自动复牌或由挂牌公司申请复牌。

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中心对该公司股权交易提出重大风险警示。

第五十一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交易的,本中心应暂停其股权交易,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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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交易的原因及预计恢复交易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权挂牌: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本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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