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个人利益是个人活动的前提和动力,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如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工作条件以及发展自己有益于社会的个性和特长的需要。集体利益应服从于个人利益
我是一个在红旗下长大的老人。当时有句流行的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涸。”这是关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目的是让每个人都关心这条“大河”。只有国家有钱,人民才能过上好日子;为了大河,我们应该敢于牺牲小河的利益。
但细想大河与小河的自然现象,却恰好相反。小河的水流入大河,大河的水来自小河;小河是上游,大河是下游;小河干了,大河也得跟着干;这是实情(大河的水量比小河大,大河之所以水量大是因为大河地势低,水往低处流,小河的水因重力、地心引力而流向地势低的大河。――楼主点评)。所以这话该倒过来说:“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没水大河干。”
如今,问题很明显:工人辛勤工作,作为纳税人向国家纳税,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小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把水献给了大河,可大河回馈给了小河什么?或换言之,大河吸纳了小河的水后向哪里分流?举个例子说,若分流给公车消费的“水”浩浩荡荡,相当于教育经费和卫生经费的总和,贡献水的小河肯定寒心;再如,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征地、卖地,相应的,献地、拆迁、“上楼”的农民所获补偿甚微,还丢了饭碗,这便是:大河满,小河干。
在另一个案例中,小河的供水中途停止,根本没有流入大河。有权势的人私下筑坝,建造小型水库。“小金库”是一种“小水库”。
这小河“水”的拦截方式可就多了,最常见的就是,“水”先流到老板那里,老板再“分流”到贪官那里。贪官盗走的“水”要是“肥水不外流”还好,殊不知都变成了地下潜流,流到国外,以至于出现了“地理奇观”:中国的小河干,外国的大河满!那漂洋过海的“水”流到外国的商铺里,还令“金发碧眼”们瞠目结舌:哇,中国人的消费能力真是超强啊!
为了光秃秃的河床和眼泪,他们终于知道干涸的河床在哪里,但他们没有回来。据权威统计,在1992至2022年间的15年间,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2%。从这个角度来看,“孝和感”只是时间问题!过去,我习惯于这样的教导: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和集体利益都应该服从国家利益。这种逐级服从的辩证法只提到小河的水应该流入大河,而不是大河的反馈。这与古代“君、臣、父、子”的服从规律十分相似,是单向的“反向运动”,人民生活和人民的根基被淹没。今天,虽然有一种人文理念,但守法仍然很难。例如,强制拆迁行为中确立了一条规则——“公共利益”,但我不知道大多数“公共利益”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私人利益,那些不是大河的人也假装是大河。
在以往的那个时代里,单讲小河的奉献,且同时搞“政治冲击其他”,弄得小民都不干
河水很满,河水很干。风景不好。
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是我们课本中的词句,深植于国人内心,成为绝大部分国人的行动准则和正确标准,也是中国式拆迁中最为响亮的理论依据。拆迁中个人利益是否真需要服从集体利益呢?
什么是集体?这个概念非常复杂多样。无需报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然而,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个问题。集体是集体利益的代表。集体与国家、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仲裁者和裁判。如果它对待公民没有自己的利益,就不能称之为集体。开发商作为公司是集体,被拆迁人的家庭是集体,被拆迁的村庄是集体。
明白此概念,再来看“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显然不能作为服从的依据。如果连集体的资格都没有,何来个人服从集体的问题,而被拆迁的是村庄与家庭,也非个人。
要求家庭和村委会两个集体服从房地产公司显然更荒谬。两个集体平等地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服从的问题。只有通过相互协商来实现利益平衡才是解决办法,也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只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充当公平的裁判。
如果或者人员与开发商利益趋同,形成一个集体,而需要另外一个集体(家庭、村庄)服从其利益,并组织强拆,在理论是说得通的。或者某些部门定位不清,伪装做集体,或异化为集体与民争利,才是关键之所在。但切莫打出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基本旗号,否则足可乱国。
切断与人民争利之手,消除的伪集体身份,回归角色;同时,解决强制拆迁的根本途径是监督房地产公司与的地下交易和后期项目的黑暗场景,使相关人员无利可图,使失去伪集体的权力。
切不可让建设之路成为强拆之路,没有定语的通往坟墓之路。
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这是我们教科书中的一句话,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的心中,已经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行为准则和正确标准,也是中国最响亮的理论基础。
拆迁中个人利益是否真需要服从集体利益呢?
什么是集体?这个概念非常复杂多样。无需报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然而,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个问题。集体是集体利益的代表。集体与国家、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仲裁者和裁判。如果它对待公民没有自己的利益,就不能称之为集体。开发商作为公司是集体,被拆迁人的家庭是集体,被拆迁的村庄是集体。
明白此概念,再来看“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显然不能作为服从的依据。如果连集体的资格都没有,何来个人服从集体的问题,而被拆迁的是村庄与家庭,也非个人。
要求家庭和村委会两个集体服从房地产公司显然更荒谬。两个集体平等地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服从的问题。只有通过相互协商来实现利益平衡才是解决办法,也是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只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充当公平的裁判。
如果或者人员与开发商利益趋同,形成一个集体,而需要另外一个集体(家庭、村庄)服从其利益,并组织强拆,在理论是说得通的。或者某些部门定位不清,伪装做集体,或异化为集体与民争利,才是关键之所在。但切莫打出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基本旗号,否则足可乱国。
切断与人民争利之手,消除的伪集体身份,回归角色;同时,解决强制拆迁的根本途径是监督房地产公司与的地下交易和后期项目的黑暗场景,使相关人员无利可图,使失去伪集体的权力。
切不可让建设之路成为强拆之路,没有定语的通往坟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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