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18期
第一版 减刑、假使、缓刑、累犯、从重情节、附加刑
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可见,针对危害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乙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C项说法正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故可以适用假释。 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核准 【答案】C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
3.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4.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
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答案】ABC
【解析】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5.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05年) 【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只有大体意义上的“中间线”。如果以“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结果。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罚相对重一些。所以从重处罚也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6.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据此可知,特殊情况的假释不是经过高级人民核准,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的核准。由此,A的说法错误。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假释考验期满,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由此,B的说法错误。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由此,C的
说法错误,当选。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重复出现,考点)。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
7.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AB选项正确。假释是刑罚的执行制度,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同样有可能构成累犯。所以D选项正确。但是缓刑不同于假释,缓刑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并不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只是刑罚附条件的不再执行,没有满足刑法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因而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能构成累犯。所以C选项错误。
8.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BCD
【解析】根据相关法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三种: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选项BC正确。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版 行
1.某企业认为,甲省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规章同某一行规相抵触,可以向下列哪些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2010年卷二多选第80题) A.
B.法制办 C.甲省
D.全国常委会 【答案】AC
【考点】规章的审查 【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机
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规章同法律、行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本题中,属于国家机关认为较大的市的规章同行规相抵触,那么除可以向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外,还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2.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的确定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为被告。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据此可知,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没有管辖权。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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