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签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运作,针对工程签证不规范所造成的弊端,特制定本细则,以明确签证程序、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 分 则
第二条 办理工程签证的基本要求
1、经会审后签发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是组织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考核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安排项目投资、考核工程成本以及开展审计等一系列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逾越程序或违规修改施工图纸和签发工程变更单。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方可办理工程签证单:
(1)确因施工图纸缺陷需完善施工图设计;
(2)有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图设计;
(3)施工现场出现不可预见的变化;
(4)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满足工程施工正常开展而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临时性零星工
程;
(5)其它需要签证的工程。
3、工程签证单应具有规定的签发手续后才能生效,有效签证单除具有与设计文件等同的依据作用外,还作为工程结算部门调整工程价款、设计部门编制补充概算、计划部门调整工程投资的依据。
4、办理签证单需经以下手续:申请签证的单位提出签证内容并填写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对应专业主管人员、组室长审签后,经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主管经理批准签发(设计变更由项目经理部通知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项目经理部双方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条 办理工程签证单必须填写的内容
1、签证单按照签证内容对象划分为三种形式:“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现场签证单”。办理签证应区别形式填写相应内容的签证单,签证单按照用途划分又可分为二类:“技术签证”、“经济签证”。
(1)“技术签证”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不发生投资变化的基础上,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调整,达到设计更加合理、施工更加方便的条件。仅作为考核技术、质量、工期等指标的依据。
(2)“经济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超出施工图纸或施工合同划定的施工范围以外,为保证工程质量或满足施工必要的条件而增加施工内容,或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
工,发生投资变化,除具有技术签证用途外,还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2、所有签证,必须报项目经理部,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组室、施工、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查看、确认后会签,并由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执行。
3、签证单的内容表述务必清楚。主要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所属原设计施工图号、投资变化、承担变化投资的责任方以及满足计算增、减投资额的实物工程量等。
4、经济签证单表述的增、减工程实物量,应分别填写,凡发生投资变化的实物工程量都应列入列清,投资变化较大的签证不便用文字表述的,应附图示、预算书,不得简化签证内容,出现参照字样。凡工程量模糊,无法核实或出现无据可查的均为无效签证。
5、填写工程实物量的计量单位应能满足编制预算使用定额的要求;
第四条 签证单的签发管理
由于“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现场签证单”的内容、用途不尽一样,签发经办人不同,签证单生效后,为了防止丢失和重复,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发放。如确实因为工程急需,履行签证手续会造成不必要的窝工损失,可以先按生效的签证单组织施工,但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里完备手续。未经编号、登记的签证单,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现场先办签证进行施工,之后集中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的部分单据,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号、登记的签发人员应先做核实工作,并对“原现场签证单”的编号在现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上逐一标注,避免重复;对签证单内容不全、不能满足变更工程计价的,要会同原经办人员补齐内容,满足工程结算需要后再签发。
第五条 审批工程签证单的时间界限
施工单位向项目经理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接报单位必须在5天内给予答复。在时限内,工程签证单未获答复前,施工单位应暂停该签证部位的施工,擅自施工的工程量在答复的签证单未列入部分不予认可,对质量造成影响的要进行返工和处理;接报单位超出时限不能答复,也未口头通知签证申请单作废时,施工单位对申请签证单的内容可视为接报单位已经批准同意、可以进行签证内容的施工,出现问题由接报方承担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项目经理部临时通知。
第七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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