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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看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原则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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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看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原则的把握

雒晓明

【摘 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把握整体原则,整体原则规范的不仅是对于发明本身的理解,同样规范了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在创造性判断的各个环节都要准确把握整体原则,才能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 【期刊名称】《电声技术》 【年(卷),期】2018(042)007 【总页数】3页(P81-83) 【关键词】创造性;整体原则 【作 者】雒晓明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306

整体原则是创造性判断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避免事后诸葛亮。实践中,创造性判断中的很多争议实际上都是由于对整体原则的理解不同导致的,尤其是在电学领域,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作用的判断更为复杂多样。本文将尝试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如何在创造性判断中准确把握整体原则。 1 整体原则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共有两处涉及到整体原则。首先,

在创造性的审查原则部分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1]。其次,在判断方法部分,解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这一步骤时又指出: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整体原则规范的不仅是对于发明本身的理解,同样规范了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具体而言,在创造性判断中,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等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整体原则。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应当以全面地、正确地理解本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为前提,忽略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机械割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或者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都是违背整体原则的。下面将通过两个电学领域的案例具体分析在实务中如何把握整体原则。 2 案例分析 (1)案例1

第206号无效决定涉及一种电子胸卡,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丰富且结构简单的电子胸卡。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胸卡,不仅仅具有记录信息等功能,还设置了用于查询信息或者选择内容进行查看的人机交互功能,另外,电子胸卡的人机交互部件通过插针插座的连接方式进行固定,结构更加简洁,连接可靠并且更利于拆卸,操作简单。进一步地,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胸卡,采用多块电路板层叠方式组装,占用空间小,便于携带,并且多块电路板之间保持镂空开放结构,可不做包边及包装,极大地增强了散热效果。

无效决定认为,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线电子胸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人机交互部件和所述底板通

过所述第一连接部连接固定;所述第一连接部包括所述第一插针和与所述第一插针配合的第一插座,所述第一插针(41)设置在所述人机交互部件上或者所述底板上,所述第一插座对应地设置在所述底板上或者所述人机交互部件上。证据1不能给出在电子胸卡上人机交互部件固定在底板的一个侧面上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电子胸卡上利用插针和插座固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插针和插座的连接方式进行固定,更利于拆卸,操作简单;另外,由于插针和插座使人机交互部件与底板间隔一定的距离,也增强了散热效果。

无效请求人则认为,利用插针和插座对电子组件进行固定系电子设备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电源插头和电源插座、CPU和主板上的CPU插座、LED显示模块和插座等;“利于拆卸、操作简单”系插针和插座结构本身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与其是否应用于电子胸卡并无关联;而\"增强散热效果\"系保持镂空和开放结构所产生的,与使用插针和插座并无关联,故插针和插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用插针和插座固定是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此,连接器是电子产品中用于电气连接的一类机电元件,常用于一个电子产品设备与另一电子产品设备之间的电连接,这种连接易于脱开连接。每个连接器都有特定的电特性和机械特性。为了方便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和维修,在几块印刷电路板之间或在印刷电路板与其他部件之间,经常采用印刷电路板连接器进行互连,其结构形式通常有簧片式和针孔式。可见,如果不考虑具体应用领域和技术问题的因素,插针与插座固定连接确实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虽然本专利中的插针插座结构与通常的印刷电路板连接器结构类似,但是结合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整体上考虑可知,本专利中插针插座结构连接的对象是底板和电子设备,二者之间不需要电连接,因此插座插针结构并不具有电

连接的功能,仅仅具有连接固定的作用。无效请求人列举的连接器结构均为电连接器,其主要功能为电连接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插针插座结构作用不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利用插针插座结构作为连接固定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插针和插座的连接方式进行固定,更利于拆卸,操作简单;另外,由于插针和插座使人机交互部件与底板间隔一定的距离,也增强了散热效果。最终也支持了这一观点[3]。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区别特征本身通常具有其基本功能,但是认定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的技术效果时,通常不能将其功能本身认定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整体原则要求在认定区别特征的作用时,要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综合考虑该区别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而非该特征本身的功能。 (2)案例2

第100583号复审决定涉及一种扩展接口模块,用于连接到电磁开关设备的、特别是接触器的至少两个线圈接头。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固定件该扩展接口模块可容易地安装在电磁开关设备上或从电磁开关设备上拆卸。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扩展接口模块的优点在于,通过接头绕行到扩展接口模块,可使特别难触及的电磁开关设备的线圈接头变得容易触及。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与线圈接头连接的是至少两根绞合线。

复审决定认为,尽管在对比文件1的电阻丝不能随意扩展或者取代,但是该电阻丝除了起到限流的作用,还起到承载电流的作用,其中承载电流的作用即是普通导线所能起到的作用。因此在一般的不需要过流保护的情况下,将电阻丝替换普通导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则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辅助开关的辅助触点是必须要与电阻丝连接的,利用该电阻丝来吸收短路式电流冲击,对主触点回路起到过流保护作用。在不

需要过流保护的情况下仍然设置辅助触点开关,并将电阻丝替换为普通导线,那么,将会发现,分别设置辅助触点以及主触点将是无意义的。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阻丝替换为绞合线。

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容接触器。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电容接触器用于切换无功补偿电容器组。当切断电容器时,电路中出现几十乃至几百倍的浪涌电流,导致普通接触器触头烧毁和电气设备损坏。因此,必须限流,在普通接触器上加设抑制浪涌装置,能够有效地抑制接通电容器组时出现的合闸涌流对电容的冲击和开断时可能出现的过电压。电容接触器由普通接触器和抑制涌流装置两部分组成。

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公开了这一结构的电容接触器:其结构为辅助开关的超前辅助触点VK与标准接触器的主触点HK并联,辅助触点VK到主触点HK的连接导线由具有电阻RV的电阻丝来实现。如果在不需要过流保护的情况下仍然设置辅助触点开关,并将电阻丝替换为普通导线,由于取消了过流保护装置,该装置已经无法作为电容接触器使用了,其功能实际上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标准接触器,在这种情况下,还设置辅助开关将是无意义的,只能无谓地增大器件体积。最终也支持了这一观点[4]。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现有技术中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而不可分割时,要避免将技术特征从整体方案中孤立出来,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本案中,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接触器在本领域中有明确的定义,其由标准接触器和辅助开关组成,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可知,其面临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电容接触器由于分立部件较多,组装比较困难,容易出现错误的接线和布线。对比文件1中所有技术方案的实施都是为了改善电容接触器存在的上述问题,也就是说,电容接触器是对比文件1技术改进的起点,是一个不能再分隔的基本技术主题。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收纳于输入输出接线盒的电阻丝,也公开了接

线盒可以将含有主触点的标准接触器和含有辅助触点的辅助开关连接在一起,在形式上也是通过一种导体完成了两部分组件的连接,但是三者属于电容器接触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将接口模块连接于电磁开关设备的双绞线,其中的电阻丝虽然客观上可以起到导流的作用,但其设置主要是为了过流保护,不能被随意取代或扩展。无论对对比文件1进行何种变形与调整,其最终结果必须包含电容接触器这一基本技术主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接触器改造为普通的标准接触器。 3 总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整体原则实际上贯穿了创造性判断的全过程。理解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都受到整体原则的,具体而言,在认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时,不仅要考本发明和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特别要注意避免将区别特征的功能本身认定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割裂技术方案中具有相互协同作用的特征。只有在创造性判断思维过程的各个环节,准确把握整体原则,才能保证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使创造性的评判更加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17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1:173.

[3] 北京知识产权(2015)京知行初字第5694号行政判决书[Z]. 北京:北京知识产权, 2015. [4] 北京知识产权(2016)京73行初908号行政判决书[Z]. 北京:北京知识产权,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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