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1.2. 1.3.
总则
制定目的
为确保生产品质,避免出现批量性品质问题,特制定本规章。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制造单位的生产加工过程,均应进行首件检验,并依本规章执行。
权责单位
1) 2)
技术质量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2.1. 首件检验规定 定义
本规章所称的首件是指制造车间各工序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经自我调试确认,判定合乎要求后,拟进行批量生产前的第一段产品(半成品、成品)。
2.2.
首件检验时机
1) 2) 1) 2) 3) 4)
停开机的首件产品。
每一制造命令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制造车间依工艺流程加工,并进行自检。
技术质量部人员在制造车间加工调试时,应调出各相关检验依据文件或样品,并从旁协助,同时就外观等易于判定之特性予以确认。
制造车间认定生产之产品合乎要求时,将该首件交检验员进一步检验。
检验人员依据检验文件、规范,对首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判定不合格,应向制造车间提出,并要求改善,直到判定合格为止。
2.3 检验流程
2.2.1. 注意事项
1) 某些品质特性之判定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出结论(如低温试验等),这些特性于
每次成品抽样检验时进行检测,在首件检验时,可先不检验这些项目。 2) 技术质量部应在量产开始后,依规范随机抽样,就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实施检验,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策。
3) 首件检验讲究时效,以避免制造车间停工时间太长。 4) 合格之首件产品由技术质量部保存至当班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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