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15
本意见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个别为父子或父女等二、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耕农;所经营的土地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合理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并按土地流转合同向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本区自2007年以来,积极发展粮食家庭农场,取得了“生产发展、农民增收、环境改善”的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家庭农场,逐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育成有技术、懂管理、会经营的现代农业劳动者,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劳动者收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巩固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巩固家庭农场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必须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必须向原承包农户或拥有土地流转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土地流转后 优先承包经营权。
2、经营者自耕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自身力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任何无直
接亲属关系的第三方经营者;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劳动者外,不得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3、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超出经营者现有生产能力而盲目扩张,也不能放空生产能力而人为缩小。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控制为80—1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合理适度原则。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要根据本镇、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土地流转费一般采取实物(主要是稻谷)支付,或以当年稻谷挂牌价格为标准,折算为现金支付。
5、经营者择优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身体素质、敬业精神、农业知识、农机操作等方面。要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择优选用。对条件完全符合的农户,可签订较长时间的协议;对条件不完全符合的农户,可在培训提高的基础上,签订短期的协议。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本村的农户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是具有本区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
2、年龄男性在25—60周岁,女性在25—55周岁;在务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能熟练使用农机具。
4、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主要农业生产活动。
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新一轮家庭农场经营者选用时,可优先获得延续经营权:
一是在上一轮经营期内,每年都参加专业农民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拥有农机驾驶证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二是在上一轮经营期内,经营管理好,生产水平高,每年综合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水平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三是在上一轮承包期内,积极探索并开展“种养结合”和“机农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的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
1、方案制定与发布。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在本镇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本村、本镇粮食播种面积,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家庭农场的数量、户均经营规模、经营者条件等内容,采取发放书面告知书、在公示栏张贴公示等方式,告知本村村民。
2、农户申请。本村农户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区、镇制定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条件,以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细化资格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农户逐一进行资格审核,并采取村民议事、民主讨论、集体协商等方式评选出符合要求的经营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通过采取“票决”制,按得票数确定农场经营者人选。
4、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与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按照市农委、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要求,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土地租赁价格等管理内容。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的退出机制
新进家庭农场经营者试用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动终止家庭农场的承包经营协议;考核合格的,成为正式家庭农场经营者。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1、家庭农户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
3、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二次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三次考核为基本合格;
4、家庭农场经营者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乱用种子影响稳产、高产;使用违禁农药影响农产品安全;不服从本村茬口统一规划,不能做到“种田”与“养田”相结合而影响耕地质量; 5、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
6、家庭农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向国有企业交售粮食的任务。
五、相关配套措施
1、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要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充分保障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科学合理用好土地。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合理制定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费以每年每亩不超过500市斤稻谷为基数,各镇、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但不能低于400市斤稻谷实物。
3、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本村农户委托村委会进行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书》,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
4、严格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各镇、村要按照区有关部门要求,确保本地区家庭农场的总体规模和户均经营土地规模;加强对经营者
生产活动的监管,确保符合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粮食种植生产计划,坚决禁止不规范种植和养殖。
松江区农业委员会 松江区委区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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