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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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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1.申请(发货)单位: 2.合同或协议号: 3.贸易方式: 4.运输方式: 5.出口口岸: 10.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6.审批单号:工信出口[20 ] 号 7.有效截止日期:20 年 月 日 8.运抵国(地区): 9.最终目的国(地区): 11.商品名称 12.规格型号 13.海关编码 14.单位 15.数量 16.总价(币种) 17.生产企业 18.商品价格合计 19.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20 年 月 日

20.审批机关签章 20 年 月 日

海 关 放 行 签 注 栏

报关日期 报关单号 商品名称 发运数量 海关签章 备注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明:

1.本审批单一式五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口岸海关、口岸所在地机关、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各留一份。

2.申请(发货)单位:填写与民爆物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一致的名称,并标注许可证号。

3.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 4.审批单号和有效截止日期:由审批机关填写。 5.运抵国(地区):目的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

6.最终目的国(地区):最终进口国家或地区,即进口许可文件的签发国。 7.商品名称:与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所列商品名称一致。 8.单位:规范为千克、米、发或吨、千米、千发。

9.币种:按出口合同实际签约币种填写,如“总价(美元)”。

10.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的实际生产单位,国内生产企业必须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并标注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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