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管理,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术活动范围
凡在我校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我校有关单位主办、组织、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等;
三、举办原则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主讲人应是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高校或社会上某些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者、部门的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受聘到我校做学术
报告(专题讲座)。
四、管理方式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教务处。
(二)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分为校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院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校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面向全院师生,由教务处主办,有关教学单位承办。分院(部)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面向本分院(部)师生或全校师生,由各分院(部)主办。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申请及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实施办法
(一)主办部门需提前三天以上到教务处办理申办手续,填写《学院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申请表》。
(二)教务处对主讲人的资格和立场观点进行审核。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教务处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四)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前,主办部门应在举办前两天通过海报、通知、校园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信息及资源的共享程度。
(五)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结束,主办部门应保存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成声像资料)和新闻稿件,于报告结束一周内交教务处上网宣传、备案存档。
(六)报告酬金支付:校外正高级职称(企业人员对应高级职称)报告酬金为元/场,副高级职称酬金为元/场,其他为元/场;校内主讲人酬金参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七)专家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由主办部门负责。
(八)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报告酬金、差旅和食宿标准等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但主办单位需在申办时进行说明,并报校领导批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学校教务处。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申请表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主办单位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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