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正文:申请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姓名、年龄、相互关系,就业情况(即工作单位、失业时间、目前状况)。家庭年总收入、收入来源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数。如果有疾病或者残疾,要予以说明并附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以及残疾证等。
3、结尾。明确自己的要求,联系人及其电话,年月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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