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理单位员工的安全及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流程安全; (三)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六)其他与工作安全相关的知识。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安全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
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由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员工接受全面而系统的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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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员工入职时,监理单位应组织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培训责任
第 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安全负责人统筹管理,负责安排监理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的主管应当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各岗位的岗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和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各员工对安全培训工作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安全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四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一)集中培训 (二)现场培训 (三)在线培训
(四)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的发放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效果和实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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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培训记录与考核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每次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培训效果,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应的证书或奖励。
第十七条 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晋升、调岗、奖惩等方面的参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做好教材、资料等存档工作,以备查阅与追溯。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安全法规素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监理单位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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