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权表决制
加权表决制是以国际组织特定成员国的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为标准,赋予各成员国不同票数或不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欧共体即实行这一表决机制。虽然加权表决制是一种公认富有效率的表决机制,然而它长期以来就被强烈地诟病为有悖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原则。加权表决制中能够被加权的往往只是少数发达国家,这使发达国家拥有多数表决票而发展中国家仅持少数,客观上造成发达国家左右国际组织决议的局面。如在IMF中发达国家作为少数却拥有绝大多数投票份额,10个主要发达国家组成的“10国集团”集中投票几乎可以垄断一切,仅美国的近18%的表决权也足以单独否决任何特别提案。
2.平权表决制
平权表决制是形式上国家平等的一种国际组织表决机制。在这种表决制中,国家无论经济实力、领土面积、军事力量的强弱,在国际组织内部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或都享有平等协商的权利。平权表决制主要有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与协商一致表决制这两种形式。WTO即是采用这种表决机制。实践表明,平权表决制也明显地存在弊端,主要包括:首先,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能够造成多数国家不顾少数国家的反对,强行通过一个公约,而如果这个少数国家的力量颇大,就可能出现少数拒不执行,从而使国际组织的决议成为废纸的局面。而且最为糟糕的是,少数发达国家甚至可能绕开国际组织行动,使国际组织失去对国际事务的实际控制。其次,协商一致表决机制中,协商一致的达成一般伴随着协商的旷日持久,甚或久拖不决,效率低下。最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事务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两者决策能力不对称,使协商一致表决制仍然难以实现真正平等。加权表决重视实力、强调效率,却失之公平;而平权表决不但失之效率,也仍然不能实现真正的平权。
3.集团投票制
所谓集团投票制,是将国际组织成员国分成几个利益集团,各方拥有相等的表决票,决议必须经过各集团分别通过的国际组织表决制度。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将成员国分为“七十七国集团”、发达国家集团和社会主义国家集团,国际商品委员会以进口国或出口国为标准划分的两个集团。这一制度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集团,淡化了大国的影响力,并通过集团的形式强化了小国利益的表达,是在表决机制上为实现国家平等所做的有益尝试。但是,这种机制也有一定的缺陷,其概念还比较模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容易导致集团对抗;运作程序也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就使得这一制度无法进一步推广。目前其运用范围只局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商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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