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全国城镇累计拆除房屋约3.3亿平方米,比“八五”期间增长了近一倍;全国城镇累计竣工住宅面积23.9亿平方米,比“八五”同期增长9.2亿平方米;全国新增城市道路1.48万公里,城市道路建设中,拆迁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在30%以上。“十五”期间,计划由组织改造的危旧房屋总量达300万平方米,年均拆除60万平方米。
北京——“九五”期间拆除房屋总量415万平方米,拆迁户近14万户,被拆迁人数近50万人;1990年以来危改立项150片,目前竣工48片,全市还有164片,303万平方米危房和严重损害房,住着约35万户居民。
上海——自1991年以来,全市累计拆迁城市居民63万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800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不足4平方米达到现在的人均11平方米。
天津——从1994年到2000年,全市已累计拆迁各类房屋1059万平方米,拆迁居民30.8万户,100万群众喜迁新居。
重庆——自1993年市拆迁办成立以来,共拆迁安置居民8587户,拆除各类房屋面积416628平方米,先后实施了近20余项大、中型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工程。
长春——1993年拆迁户数由以前的6000户猛增到26000户,1996年以后,每年的拆迁户数都在1万户左右,实行拆迁专项资金制度以后,1998年到期回迁率达到95.51%,1999年达到97.67%,2000年达到98.39%。
福州——近几年,市区共批准拆迁项目1342项,动迁居民9万多户,拆除旧房840万平方米,为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建设提供土地28379亩。
武汉——1996年底,该市在外超期不能还建的有30000多户,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现在超期不能还建的仅有4000多户,截止到今年8月底,全市共监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6.7亿元。
沈阳——1999年以来的两年多,通过货币补偿,拆迁旧城区居民25000户。
南京——自1999年实施货币拆迁补偿以来,共实施货币拆迁项目248个,拆除房屋面积约121万平方米,截至今年8月底,归集货币拆迁补偿资金约18.3亿元,发放拆迁补偿款17亿多元。到2000年底,拆迁居民在外过渡户数已由1997年的24000户降到6000户以内,今年可望回落到2000户左右。
哈尔滨——自去年7月发布实施新的《拆迁办法》以来,共拆迁了97个地段,发放货币补偿款3.6437亿元。
西安——10年来,通过拆迁改造,为市区提供了近千亩绿地,拓宽了北大街、西大街等数十条道路,同时使20多万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提高,一环区域内人均住房面积由原来的5.6平方米提高到14平方米以上,一环以外人均居住面积由原来的13平方米提高到24平方米以上。
大连——自1991年以来,共拆除各类房屋400余万平方米,累计安置被拆迁居民13万户。
苏州——截至今年9月,共受理拆迁项目710个,搬迁住户60090户,拆除各类建筑面积3951162.31平方米,古城区10个旧街坊改造完成,城区面积由64.12平方公里增至86.53平方公里。
张家港——1998年至2000年10月,共实施建设项目54个,动迁841户,拆迁房屋面积15.44万平方米。
江阴——今年上半年共拆迁16个项目,动迁居民1760户,拆迁房屋面积35万平方米。
宁波——自1998年实施货币安置以来,旧城区拆迁居民达18000户,有98%的被拆迁人主动选择了货币安置。
襄樊——1999年以来,共拆除各类房屋292234平方米,改造旧城区面积400公顷,新修城市道路15.8公里,提供开发用地56万平方米。 九江——1991年至今年7月,共改造旧房178万平方米,拆迁居民25000户,到2000年底,已复建还房177万平方米,占总拆迁面积的98%,安置拆迁户24900户,占总拆迁户数的99%。
安庆——10年间,审批拆迁面积30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31000户,实现还房安置255万平方米,安置拆迁户26000户。 (草家辑)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
王南林 朱 坦(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学术界研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理论基础。环境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社会道德原则的主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采取整合态度,因而能够超越这两派,成为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并能够在不同层面上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学;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1)04-0069-08
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学术界研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环境伦理学是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70年代获得定位的一门新兴学科。与环境伦理学产生与发展的时期基本相同,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从不同的理论层面,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世界范围内工业化经济的迅速增长,出现了全球性环境恶化、人口膨胀等危机,可持续发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经过反省后,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新思路。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
向42届联大“环境与发展会议”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p.5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组织承认和接受。在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里,对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又做了进一步完善,阐述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1993年联合国又对此做了重要补充:“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2](p.485)。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注重社会综合发展的新型发展观。由于可持续发展包含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技术、自然科学等诸多内容,因此对这一概念有来自不同领域的理解。例如,动物学家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在生存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品质。”经济学家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在保护能够从自然资源中不断得到服务的情况下,使经济增长的净利益最大化。”科学家认为,“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极少废物和污染物的工艺和技术系统”[2](p.25)。在这样一个内容丰富、涵盖广泛的概念里所形成的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使可持续发展理论形成为一种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综合性理论,以环境伦理学为基础研究可持续发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伦理学是一门以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之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的研究”[3](p.468)的新兴综合性学科。环境伦理学家希望通过对人类与自然环境伦理关系的重新认识,通过对自然价值的正确理解,改变人类旧有的以增强对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手段,以扩大自然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新伦理关系,以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保证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共同的历史使命使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异途同归。目前从环境伦理学角度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研究方向。其一是以环境伦理学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基础的研究,如英国伦敦大学编写的《环境伦理学》,我国北京大学叶文虎和武汉大学汪信砚等也都将重点放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学基础方面,
着重用环境伦理学的思想来解释和阐述可持续发展理论。其二是强调对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伦理观的研究,如倡导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诺顿,主张以可持续发展概念为基础建立环境伦理观的王耀先和陈剑澜等人,都力图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思想为核心,建立现代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这两种研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伦理学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环境伦理学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环境伦理学中对自然价值的认识和以环境公正为主体的道德规范系统,构成了可持续发展论的环境伦理基础;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推动了环境伦理学的整合与超越,促进了环境伦理学的提高与发展。当前关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大多是前一种研究,相比之下,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研究处于劣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它可以超越和整合各种环境伦理学说,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理论框架,并能够使环境伦理学在不同层面上都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的作用。因此,我们主张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研究,使这一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臻于完善,并在实践中积极发挥其作用。
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理论基础
环境伦理学是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基础上的人类环境道德行为规范的研究。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以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为基础。在承认自然的固有价值和人类的实践能动作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理论基础。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生命系统表现为网络格局。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从物种层次、生态系统层次到生物圈层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任何生物都有内在目的性,都以其各自的方式在整体生态关系中实现其自然的善。人类与其他生物在维持生态系统良性运转方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为实现生物圈整体的完善和健全而自然形成的具体分工和协同。人类是从地球上生命进化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是生物共同体中的一员。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既肯定人与自然的协同,也承认人与自然的进化。自然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是自然选择造成的协同机制。任何生物的存
在既是自在又是利他的,不处在相互依存中的生物是无法生存的。组成生命和生态系统的每个个体都在整个系统中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并以其多样性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联系维护着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就决定了在人与自然的整体中,所有物种,包括人类都是这个相互依赖系统中的一部分。所有生命物都以自己的方式寻求自身的善。因此,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inherentworth)1。生物的固有价值是生物所拥有的实现维护物种自身和生态环境相处的能力,自然的固有价值是指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生物和自然所拥有的固有价值应当使它们享有道德地位并获得道德关怀,成为道德顾客(moralpatient)。正如泰勒所指出:我们说一个实体有固有价值就是提出标准,宣布这一实体应受到道德的关注,并且道德代理人(moralagents)对它负有责任[4](p.135)。在这一意义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在道德共同体中,包括了道德代理人(道德当事人)和道德顾客(道德受益者)。与此同时,人又是自然进化过程中的信息观察者和保持生态的者。由于只有人类才具有实践的能动性,具有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做出道德决定,所以只有人是道德的主体。环境伦理道德范围的扩大,不是道德主体的扩大,而是道德对象的扩大。作为道德代理人的人类,应当珍惜和爱护生物和自然,承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价值。所以,人类又具有自觉维护生物和自然的责任。由此可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是在肯定自然固有价值和人类实践的能动作用的基础上,承认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并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为最高价值取向。因为我们所说的自然的利益不是指的生物个体的利益,而是指生物的种类和生态系统。同样,我们所说的人类的利益也不是指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而是指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包括了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它既关心人,也关心自然,既重视人的主体作用,也重视自然的道德地位。进而在伦理上扩大了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展到自然界,人、地球上其他生物和整个自然界成为新的道德共同体”[5](p.226)。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的确立,决定了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上应当遵循下述环境伦理原则:
(一)尊重自然 尊重自然的态度,源于人类对自然生态固有价值的认识,即
并非只有人类才享有对水、空气、食物、栖息地等自然环境的权利,自然自身就拥有按照生态学规律持续生存的权利。所以,人类所享有的权利应该有限度,不能以造成其他生物不必要的痛苦和危害其他物种生存的方式来行使权利,不能只顾自己而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
“尊重自然”是由环境伦理学家泰勒提出的。泰勒认为人类尊重自然就是去发扬或维护生物或生态系统的善。为了使“尊重自然”落实到实践,泰勒提出了四个基本原则:不(nonmaleficence)、不干预(noninterference)、忠诚(fidelity)和恢复公正(restitutivejustice)。但是,泰勒的这些原则遭到了批评和遇到了实践中的困难。如有人批评泰勒把“不干预”作为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指出人类不可能被排斥在自然之外。还有一些批评集中在泰勒对生物个体固有价值的强调上,认为如果只承认对生物个体的责任,那么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对生态系统、无生命的客体和物种有没有直接责任的问题。[4](pp.138~142)
泰勒所遇到的困难使人们想到环境伦理思想先驱史怀哲的观点。史怀哲把尊重生命作为一种人们对待世界的基本态度,其环境伦理学的核心不在于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在于人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不单纯把规则当作伦理学的特征,也不看重人们的行为,而是着重追求展现人们道德善良的个性、品质和价值,因为如果人们具备尊重生命的道德品质,自然会有尊重生命的具体行为。在他看来,人类可以为了生存而伤害生物,但是人类不能由此而逃避责任。在做出决定之前,人们必须经过认真地思考并承担其责任[4](pp.131~132)。如果我们把史怀哲“尊重生命”的态度扩大到“尊重自然”(因为我们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那么,这样一种道德要求将使人们的伦理意识更敏感。由于人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得人类不能随便伤害生物和自然。坚持尊重自然的态度可以帮助人类生活在符合伦理道德的生活中,帮助人类展现道德善良的个性和品质。
(二)可持续生存原则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撰写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的战略》报告,呼吁人们在全世界范围内采取行动,制定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加以积极宣传和实施,并建立一个世界性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为此,他们也提出“人类现在和将来都有义务关心他
在这里,我们选择了环境伦理学家泰勒关于固有价值的概念。虽然内在价值也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但相对于固有价值来说,内在价值仍然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存在,它是一种被发现或被认识的价值。而固有价值是一种实体为获得自身的善而于人类评价者目的的价值,因此,生物和自然的固有价值不依赖于人们是否认识了它。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人和其他生命”、“尊重和爱护我们彼此和地球”等世界道德准则。
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可持续生存的世界道德原则仍然是众说纷纭。人们从不同的价值观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浅环境论主张人类整体利益、生存利益和可持续生存利益高于一切,认为人们对待环境的态度和行为所引起的道德问题,并非环境本身具有道德意义,而是因为具有道德意义的人受到了环境污染的影响。保护环境不是为了环境本身,而是因为环境对于人类有价值。因此,在实践上,他们坚持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原则应以保护人类资源为主,重视直接对人类生存造成危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深层生态学则把整个生物圈乃至宇宙看成一个生态系统,主张人类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无权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可持续生存应以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生存为主。在实践上,他们主张人类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活方式,并提出“生态中心平等”和“自我实现”两个基本的道德原则:生物圈中一切存在物都有自我实现的权利,包括河流、森林和生态系统的所有生命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因此人类要遵守“轻踏地球”(TreadLightlyontheEarth)的道德规范——“我们的生活只应对其他物种和地球产生最小的而非最大的冲击”[7](BLOCKA)。由于人类只有通过确认与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相一致,才能真正地实现自我满足,“因此,自我实现的道德原则是:禁止征服和掠夺;保持最大的多样性和自我决定”[3](p.84)。
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以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为基础,吸取各家所长形成的。它的可持续生存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8](p.213)。这里的生物共同体指的是人与自然的统一体。与浅环境论不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承认生物与自然具有自身的固有价值,承认环境因其自身的权利而具有道德意义。与深层生态学不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并不把人类仅仅看成是自然界中的“普通一员”而否定其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必须优先考虑统一体的可持续性。由于可持续生态圈是任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自然界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超过这些界限,自然系统的基本完整性就受到威胁”[1](p.39)。因此,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要求人类活动应当以不破坏生物物种的持续生存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为最低道德要求。
(三)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 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要求,因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和道德主体的能力,具有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做出道德决定。所以,只有人类是道德代理。从而也就决定了人类的特殊责任,即人类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人类对自然的保护责任特别受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青睐,目前这一原则已经为联合国、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所接受,成为制定可持续发展各项环境的一个伦理原则。
三、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社会道德原则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了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和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后者是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研究。因此,研究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主要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伦理问题。在社会伦理中,正义(Justice)的原则是首要的原则。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9](pp.362~363)。按照美国学者艾德勒的理解,正义的原则应当包括:(1)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妨碍或挫伤他人对幸福的追求;(2)在分配与交易上,要公正待人;(3)一切行为要有利于社区的公共利益或福利[10](p.233)。由此可见,正义包括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和社会行为中的公正或公平(fairness)。环境正义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其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伦理的道德规范系统,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标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正义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一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二是要求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其中,环境公正问题是环境正义道德规范体系中的主要方面。
可持续发展环境公正包括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之间的代内公正和现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正,后者主要指通过确立人类整体的环境道德准则及其评价标准,使人类能够延续并生存下去。概括起来,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环境公正原
则应当包括国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
(一)国际环境公正 当中国学者向来访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提问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境伦理问题是什么时,罗尔斯顿的回答是:如何建立平等的国际秩序问题和各国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的确,富国和穷国在国际环境上的不公正现象已成为威胁代内公正的主要问题,“发达国家对国际环境补偿和援助的力度与欠发达国家脱贫致富的能力,已经成为制约世界环境与发展的瓶颈”[6](p.33)。据英国慈善机构教救济会发表《非自然灾害》报告,目前世界上80%的温室气体是发达国家排放的,而由此造成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有96%发生在发展中国家。[11]
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为代价,特别要注意维护后发展地区和国家的需要。不发达国家和贫困地区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发展的目标只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都难以达到,为求温饱而不得不掠夺性地使用资源。同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在财力上的差距正在扩大;工业化国家控制着一些关键的国际组织的决策权;工业化国家已经使用了地球的许多生态资源。这种不平等是地球上的主要‘环境’问题,也是主要的‘发展’问题”[1](p.7)。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贫困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一方面要过度地开采自然资源以偿还巨额债务,满足工业发达的债权国的金融需要;另一方面,过度滥用资源使自然资源枯竭,贫困进一步加剧。在环境和资源都有限的条件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不可持续发展,都会给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威胁。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但目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环境资源的享有、环境污染的转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环境不公正。可见,只有改变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采取资源公平配置使用的原则,才可保证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为下一代人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建立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必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
(二)国内环境公正 一国国内的环境不公正现象同样会加剧环境的恶化,造成生态危机。如自然资源的不公平使用,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从历史上看,许多国家内部的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个人中心主义或群体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特殊的、眼前的利益,向大自然展开了残酷的掠夺和破坏,而没有考虑这种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存在着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道德水平低等原因所造成的环境不公正问题。如一些边远贫穷地区的人们为了生存而被迫过度使用自然资源,而环境恶化又使他们的贫困进一步加剧。在自然资源的享用上也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占用的情况,如我国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掠夺性地开采国家自然资源。一度轰动全国的“黄河水断流”事件,其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自然资源的不公平使用。环境成本的不公平负担,也是一种环境待遇的不对等。一些资源和环境的利用者在获利的同时,却部分地或完全地没有支付由于这种使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使其他人不得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在许多国家,环境不公正行为正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恶化生态环境,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国内环境公正原则。在建立国内环境公正原则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消除贫困;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个人和组织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在环境公共的制定中重视环境公正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共享。
(三)代际环境公正 在人类不断完善生存环境和发展状况中,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上达到公正,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当代人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哲学家格利高里·卡夫卡在《未来问题》一文中,批评了对后代人没有道德责任的观点。他认为,因为后代人还不存在就不考虑对他们的道德责任是错误的,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空间,就否定他们之间的道德关系一样,时间上的位置并不是决定道德相关的因素。如果有人用我们不知道后代人的要求是什么,来否定对他们的道德责任,卡夫卡的回答是,尽管我们对后代人需求的预测受到认识上的,但并不是说我们对未来人的需求就一无所知。他们的基本需求和我们是一样的,那就是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必要的能源和对某些辐射的防治。[7](BlockC)
由于后代人无法直接表达他们的意愿,如子孙后代无法阻止我们把放射性垃
圾留给他们去处理,也无法阻止我们将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耗殆尽,因此加强对未来人负责的自律意识就显得特别重要。当代人应具有对后代人强烈的责任感。如果当代人的视野只局限于眼前,那就是对子孙后代的极大不负责。面对资源极其迅速地减少、环境被不可逆转地破坏的现实,当代人应当把自己的发展与未来人的发展自觉地联系在一起,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为下一代人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提供至少和自己从前辈继承来的一样多甚至更多的自然资源。
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让下一代的发展比上一代更好。代际公正原则就是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它集中表现为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自然资源、资金、以及卫生、营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的人力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在如何建立代际环境公平储备问题上,学术界提出了诸如建立自然资源的公平储备,实现维持生态的可持续性,实行代际补偿等方法。约瑟夫·R·德斯·贾丁斯在谈到我们对后代人的义务时说:“我们对后代人的义务有三种:第一,诚心诚意努力发展可替换能源资源的义务,人类对矿石燃料的持续依赖和核能源的使用使世界面临着严峻的危机,我们已能预见到由此带来的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尽我们的力量使之最小化。第二,保存能源资源的责任,照目前能源使用的速度,我们会在二百年内耗尽已知的矿石燃料和铀,浪费这些资源(尤其是在现有技术可以有效保存这些资源的情况下)就是否定后代人可以获取和我们相同生活方式的公平机会。第三,让后代人公平得到幸福的义务,现在,地球已无法继续承受爆炸的人口,我们有必要人口的增长以免使世界走向崩溃的边缘”[4](pp.81~82)。建立代际环境公正的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代际公正的代内解决;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责任;满足代际公正的条件;实现代际公正的基本要求等。
确立保护人类的环境权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中另一个社会道德原则。“所谓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12](p.237)。公民的环境权与义务紧密相联。人们在平等享受环境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不对其他人享有的环境权造成伤害,不对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因此,公民的环境权不是一般的生存权,它侧重于人类的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确立保护人类的环境权是社会正义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是个人生存和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侵犯他人的这种权利是不正
义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有基本,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2](p.471)。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和法律理念已经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并且在一些国家的中被确立为一项人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它的一些不确定性以及与传统法律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四、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整合性与现实意义
当代环境伦理学是一个富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新学科,形成了多种理论模式和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其一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浅环境论,其基本观点是将道德目的的重心放在人类,只承认人类在自然中的道德地位和作用,自然仅具有对人类的工具价值,主张为了人类世代的整体利益,人类应当保护自然。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即深环境论,如动物福利学说、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都将道德目的的重心放在自然,承认或是动物、或是生命、或是生态自身具有内在价值,主张为了自然的利益,人类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第三类将道德目的的中心放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内在价值不单独归于人类,也不单独归于自然,而是归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在这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中,人又占有其特殊的位置,这种理论的代表就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既不同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不同于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坚持自然价值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生态中心论在生态整体价值上虽也赞同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它忽视了人类所具有的“能动者”的作用。学者余谋昌在论及以何为中心建构环境伦理的价值尺度时指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但也不是以生态中心主义建构新的价值尺度,这里并不是二者必择其一的。如果硬要说以什么为中心的话,那就是以‘人—自然’这一系统为中心。这一系统的健全和完整是目的。它超越人这个子系统,又超越自然这个子系统,是在它们的更高层次:‘人—自然’巨系统,以‘人—自然’系统的整体性为目标,以此建构新的价值尺度就是‘人与自然界的和谐’”[5](p.222)。
这可说是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一个概括。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态度,吸取两者的积极成分,又超越两派的纷争,因而能够成为一种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一方面,它汲取了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生物/生态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提高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这样,不仅是人类还有自然,都应该得到道德关怀。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基础之上,承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类所特殊具有的“能动作用”,承认人类在这个统一整体中占有的“道德代理人”和环境管理者的地位。这样就避免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中所带来的困难,使之更具有适用性。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具有普遍现实意义。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包括不同的环境主义运动人士)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共同发挥作用,使环境伦理学可以在不同层面上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其中,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通过提高人类的道德境界,调整人们的生活态度和确立一些环境伦理的道德行为规范,指导人类树立起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和建立起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
以上论述表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非常富有弹性,不同的人可以依据“被持续”的内容做伸展性的解释,从而使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理论上有很大的空间还待相互磨合;同时,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难以用某种单一的伦理模式覆盖所有情况,所以,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它需要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接受检验和获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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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南林(1957—),女,山东平阴人,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朱坦(1943—),男,江苏靖江人,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等研究。·96·2001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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