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本行签订《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本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 只有在X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但对优质重要客户,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向其经办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五条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六条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办行审核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取消合同的,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通知,由经办行在21日计息后对存款单位的协定存款账户进行取消。
第十条 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该账户日常核算仍按会计结算办法执行,《XX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与单位开户资料一起专夹保管。
第十一条 系统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协定存款账
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如单位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两个完整的计息周期里账户余额未能达到合同的协定额度,应取消该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办理系统取消登记,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单位。
第十四条 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进行银企对账。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如出现违规开立协定存款账户,按照《XX银行会计评级考核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412327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