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纲
1. 2. 3. 4. 5.
标准修订的背景
(1)技术层面的背景 序号 主要依据标准 1 2
(2)管理层面的背景
①质检总局、、国家认可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函[2005]39号) ②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③质检总局、、国家认可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GB7258-2004 GB7258-2012 标准情况 GB21861-2008 修订新标准 标准修订的背景 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要点解读 标准实施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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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357号)
⑤《关于严格货车和挂车登记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153号)
⑥、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
⑦《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
(3)管理文件主要精神
①严格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标准,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监管工作。大中型客货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座位数、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对大中型客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加装,不按规定安装配备安全设施,不予通过检验。
②严格货车注册登记查验,各地在办理货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做到:车辆外廓尺寸必查,侧后部防护装置必查,车身反光标识必查,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对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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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③严格货车定期安全检验。要驾驶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重点检验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安全项目。
④严格安检机构的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抽查档案、巡回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反映的问题
“中国式审车报告”,总结了审车七宗罪: □怨:故意难 劳民积怨; □费:效率低费时间; □坏:“黄牛”横行坏风气; □乱:乱了规距乱交通; □腐:勾结牟利 滋生; □独:审车的劳民伤财就咱有; □诡:审车附加条件难服众。
●童话大王郑渊洁于2013年2月在个人微博上发起取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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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制度万签名活动,不到2天时间,签名人达到数万。
●郑渊洁的新浪博客“审车记”,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灯光调修问题。
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
(1)“协调性原则”
标准修订坚持依法依规,参照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也参考借鉴了欧盟等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
(2)“针对性原则”
标准修订突出重点车辆,强化了校车、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要求,优化了非营运轿车等检验项目要求。
(3)“先进性原则”
标准修订强化了自动化检验的要求,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科学、准确、高效、先进。
(4)“操作性原则”
标准修订优化了检验项目、细化了检验方法、完善了检验合格要求,便于安检机构的检验,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GB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的技术要求整合到标准文本中。
(2)参照GB24407-2012,增加并细化了车辆外观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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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装置检查时对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相关规定。
(3)调整了标准的部分章节,修改后的主要章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技术要求”、“检验结果”等。
附录包括:外廓尺寸测量、整备质量测量、制动性能检验、前照灯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4)调整了部分车型的检验项目,具体包括:
①从形式来看,把原先的条文描述修改为用表格描述,同时,按照不同的车型(现在分为6类)提出了不同的检验项目要求,便于安检机构执行,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②从检验项目来看,取消了原来的“线内检验”、“线外检验”说法,修改为“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和“人工检验部分”,并把人工检验部分进一步细分为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联网查询、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7大分项等,其中“车辆安全装置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为新增提出项目。
③与2008版相比,人工检验部分由104项改为49项。 主要变化是:
a.删除合并了29个建议维护项(删除了16个维护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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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了13个);
b.删除合并了40个否决项(删除或部分删除9个、合并了31个);
c.新增14项(主要是安全装置,例如:车辆尾部标志板、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
④与2008版相比,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删除了20后以上车辆底盘输出功率项目,删除了“排放”项目,删除了“阻滞力(建议维护项)”;删除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速表”、“侧滑”、“前照灯照射位置”、“驻车制动”等4个项目(其中前3个是建议维护项),删除了二三轮机动车的“车速表”、“前照灯照射位置”、“轮偏”、“下部检查”等4个项目。
⑤考虑到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等车型的车况,对于边类车辆还是要求检验“驻车制动”、“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等项目。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制动性能,参照欧盟做法增加了“加载制动检验”项目(参见欧欧洲卡车检测视频.mpg盟验车视频)。
(5)根据GB7258-2012增加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制动防抱死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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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装置或限速功能、盘式制动器、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等安全装置检查要求。
(6)按照“重点车辆安全装置必查”的要求,把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灭火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辅助制动装置、侧后防护装置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归入“安全装置检查”范畴,便于一并检查检验。
(7)按照“重点车辆外廓尺寸必查”的要求,增加了外廓尺寸测量的规范性附录,并提出了大中型客货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的要求。
(8)按照“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的要求,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客车应急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车厢等项目归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范畴,加强与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的比对。
(9)删除了标准中建议维护项的表述,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否决项。
例如:人工检验部分的29项建议维护项目中,删除了其中的19项(例如:整车3C标志、门锁及门铰链、蓄电池桩头及联线、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洗涤器、怠速/仪表/电源充电、加速制动踏板控制、漏水/油/气、扶手和卧铺护栏、车厢灯/门灯、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挡泥板/牵引钩、贮气筒排污阀、牵引连接装置、弹簧贮能制动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等)。
(10)结合“强化安检机构检验监管”的要求,增加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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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机构对部分检验项目拍摄检验照片(视频)的要求、将检验数据及图像资料传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标准要点解读 第1章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3章术语和定义
●GB7258和GA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增了“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定义如下: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
第4章检验项目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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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
表1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非营其它序号 检验项目 车(三挂运小载轮汽车车 微型客除外) 载客汽汽车 车 号牌号码/车● ● ● ● 辆类型 车辆品牌/型● ● ● ● 号 辆识别代1.车辆车(或整车● ● ● ● 唯一性号 检查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 ● ● 号码) 车辆颜色和● ● ● ● 外型 2.联网 ● ● ● ● 查询 外廓尺寸 ○ ○ ● 轴距 ● ● 整备质量 ● ● 核定载人数 ● ● ● ○ ○ 3.车辆样板高度轴钢板弹 特征参后 ● ● 簧片数 数检查 客车应急出 ○ 口 客车乘客通 ○ 道和引道 货厢 ○ ○ 车身外观 ● ● ● ● 外观标识.标● ● ● ● 注和标牌 部照明和● ● ● ● 4.车辆外信号装置 外观检轮胎 ● ● ● ● 查 号牌及号牌● ● ● ● 安装 加装/改装灯● ● ● 具 ---
三摩轮托汽车 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汽车安全带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侧后防护装置 应急锤 5.安全急救箱速功能或装置检限限速装置 查 防抱死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牌 5.安全装置检危险货物运查输车标志 (续) 转向系 6.底盘传动系 动态检制动系 验 仪表和指示器 转向系部件 7.车辆传动系部件 底盘部行驶系部件 件检查 制动系部件 其它部件 8.仪器行车制动 设备检驻车制动 验 前照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车速表指示 误差 转向轮横向 侧滑量 ● ○ ● ○ 第5章检验方法
车辆预检、登记 车辆唯一性检查 异常情 形 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 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不经调整/整改/不经调整/整改/修理无法进行仪修理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 器设备检验 仪器设备检验 不适用于仪器设备制动检验的车辆 审 核 合格 签 章 不 合 格 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调整/整改/修理 路试制动 检验资料收集归档 复检不合格项目 检验流程图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身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最少检验时间 载客汽车(非营运非营运小小型、微型载客汽检验工位 型、微型车除外)、载货汽载客汽车 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 车辆唯一、特征参人工检验 性120 240 数、外观、安全装置检---
摩托车、三轮汽车 90 --
查 底盘动态检60 60 验 车辆底盘部40 100 件检查 a制动 40 60 30 bb仪器设备前照灯 60 60 30 检验 车速表 —— 20 —— a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15s; b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40s。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断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带“*”的项目应采用智能检验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次标准注重检验方法的细化,例如:明确提出了外廓尺寸的测量方法、整备质量的测量方法等。
2.本次标准注重先进仪器设备的应用,例如:提出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的应用要求、底盘间隙仪等;同时给予VIN、逆反射系数、透过率计等提出了可选的要求。
第6章 检验要求
6.1车辆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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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6.1.1.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1.2.1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识别代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车辆识别代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1.3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6.1.3.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6.1.3.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4车辆颜色和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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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6.2联网查询
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3车辆特征参数
2002年10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1.汽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
尺寸参数包括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共公差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1%,农用运输车产品为±3%。
质量参数包括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其公关允许范围分别是:汽车产品(包括M类、N类和O类)为±3%,农用运输车产品为±5%。
2002年10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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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托车产品。
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公差允许范围为±3%。整备质量的公差允许范围为±10千克。
6.3.1外廓尺寸
6.3.1.1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GB15规定的限值。
6.3.1.2注册登记检验时,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00mm。
6.3.2轴距
6.3.2.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 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3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6.3.4核定载人数
6.3.4.1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
6.3.4.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6.3.4.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3.5样板高度
6.3.5.1机动车样板高度不得超出GB15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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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5.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6.3.6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6.3.6.1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7客车应急出口
6.3.7.1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6.3.7.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8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6.3.8.1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6.3.8.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9货厢
车辆不应用“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6.4车辆外观检查 6.4.1车身外观
6.4.1.1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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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并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6.4.1.2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不同,还应满足: (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
(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倾覆保护装置; (c)车外顶行李架;
(d)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e)后视镜、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辅助后视镜;
(f)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 (g)乘用车自行加装要求;
(h)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6.4.1.3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商标或厂标;
(b)货车货箱前部的安全架;
(c)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的车窗; (d)乘用车、专用校车等前保险杠;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等。 6.4.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6.4.2.1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驾驶室(区)两侧喷涂要求;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喷涂要求;
(b)关于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挂车放大号的要求;
(c)客车乘客门附近的喷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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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教练车的喷涂要求;
(e)气体燃烧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标注要求;
(f)消防车等车身颜色、喷涂、灯具等要求; (g)残疾人机动车应专用标志的要求。
6.4.2.2注册登记检验时,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7258的规定;
(b)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
6.4.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6.4.3.1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前部灯光; (b)后部灯光;
(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 (d)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 (e)部分灯具不应有闪烁的要求;
(f)部分货车、挂车后部灯具透光面面积的要求;
(g)机动车不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
(i)发动机舱内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要求。
6.4.3.2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4.4轮胎
6.4.4.1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坚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于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
(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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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磨损和变形。
6.4.4.2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
6.4.4.3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b)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c)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应有中文说明。
6.4.5号牌及号牌安装
6.4.5.1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36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804的规定。
6.4.5.2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
(b)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
(c)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d)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 6.4.5.3注册登记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还应满足: (a)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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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
(c)2016年3月1 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6.4.6加装/改装灯具
车辆不应有加装或改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应有后射灯。
6.5安全装置检查 6.5.1汽车安全带
6.5.1.1注册登记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汽车应配备符合GB7258-212中12.1要求的安全带; (b)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
6.5.1.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坐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6.5.2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19151的要求。
6.5.3灭火器
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出现欠压失效等情形,配备数量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6.5.4行驶记录装置
6.5.4.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6.5.4.2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显示功能应正常,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6.5.4.3卧铺客车以及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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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功能应正常。
6.5.5车身反光标识
6.5.5.1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7258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固定应可靠。
6.5.5.2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6.5.5.3粘贴/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6.5.6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1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6.5.6.2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
6.5.7侧后防护装置
6.5.7.1 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 (a)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的要求;
(c)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
6.5.7.2注册登记检验时,侧后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安装要求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6.5.8应急锤
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击碎车窗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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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急救箱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效适用。
6.5.10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公路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旅游客车 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6.5.11防抱死制动装置
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
(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
(b)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
(c)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
(d)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e)2013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f)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6.5.12辅助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b)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6.5.13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检验时,以下车辆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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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2年9月1日起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
(b)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6.5.14紧急切断装置
2015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6.5.15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b)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6.5.16手动机械数电开关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6.5.17副制动踏板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固、动作可靠。
6.5.18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6.5.18.1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
6.5.18.2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的标志、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等要求。
6.5.19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6.5.19.1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设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6.5.19.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20300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
6.6底盘动态检验 6.6.1转向系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6.6.2传动系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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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6.6.3制动系
车辆制动踏板操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方向盘无抖动,制动无跑偏现象。
6.6.4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 6.7车辆底盘部件 6.7.1转向系部件
(a)各部件不应松动;
(b)横、直拉杆不应有拼焊、损伤、松旷等情况; (c)转向过程中不应有干涉或摩擦现象。 6.7.2传动系部件
(a)变速器等部件应连接可靠;
(b)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和支架不应有裂纹和松旷现象,不应有漏油现象。
6.7.3行驶系部件
(a)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明显变形、损伤,铆钉、螺栓不应缺少或松动;
(b)钢板吊耳及销不应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不应松旷;
(c)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不应松旷和移位,减震器不应漏油。
6.7.4制动系部件
(a)制动系应无擅自改动;
(b)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不应漏气、漏油,制动软管不应有明显老化;
(c)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6.7.5其它部件
(a)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 (b)排气管、消声器要求; (c)电器导线要求;
(d)燃料箱应固定可靠,不应漏油;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不应有碰擦,不应有明显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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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承载式车身底部应完整,承力部件不得补焊,不应有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
(f)轮胎内侧不应有严重磨损、割伤、腐蚀。 6.8仪器设备检验(略) 6.8.1行车制动
(为了解决并装轴车辆上台式检验,参照欧盟的做法,提出了要求提升测试台架的测试方法)
6.8.2驻车制动 6.8.3前照灯
(取消了左右偏移的要求,只有上下偏移的要求) 6.8.4车速表指示误差
(只对注册登记检验时的大中型客货车) 6.8.5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只对部分大中型客货车) 第七章 检验结果处置
7.1检验结果的评判
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2检验合格处置
7.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7.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GB/T26765、GA 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体验部分)》、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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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7.3检验不合格处置
7.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7.3.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在备查。
7.3.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GB/T 26765、GA 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4异常情形处置
7.4.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告知送检人到当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不包括申请变更登记的检验。
7.4.2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GB7258等机动车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一、基本信息 检验报 检验机构 告编号 名称 号牌号 所 有 码 人 车辆类 品 牌 / 使用 型 型 号 性质 注册登 出 厂 检验 记日期 年 月 日期 车辆识 发动机号 别代号码(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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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动机号厂编码) 号) 二、检验结论 检验结 授权签字 论 人 单位名称(盖章):X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人工检验结果 序检验项目 结果判具体不符合项目情况说备注 号 定 明 四、仪器设备检验结果 序检验项目 检验结标准限结果判定 备注 号 果 值 五、建议 备注 标准实施的准备工作
1、联网的准备,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的要求;
2、特征参数检查时,《公告》参数的核查要求; 3、通过检验监管系统传递数据及图像的要求; 4、通过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异常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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