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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劝返复学工作指南二十条

来源:年旅网
控辍保学劝返复学⼯作指南⼆⼗条

⼀、失学(⼩学适龄阶段)

对象:从未上过学,但处于⼩学适龄阶段且⾝体健康。

措施:按照免试、就近、免费原则,就近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属于随迁⼦⼥的,以户籍所在地为主,流⼊地配合。依据: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失学(初中适龄阶段)

对象:从未上过学,但处于初中适龄阶段且⾝体健康。

措施:原则上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但劝返难度⼤或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现实的,经监护⼈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案,由县级教育⾏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义务教育学校相应年级,正常滚动。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实施⽅案的通知》。三、因残辍学(可以在校就读)

对象:因⾝体残疾原因辍学,经县级残疾⼈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在校就读的。措施:随班就读或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籍正常滚动。依据:《残疾⼈教育条例》。

四、因残辍学(经评估不适宜在校就读)

对象:因⾝体重度残疾原因辍学,需要专⼈护理,经县级残疾⼈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不能到学校就读的。

措施:按⼀⼈⼀案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学籍管理。依据:《残疾⼈教育条例》。五、因病辍学

对象:患重⼤疾病、严重⼼理问题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能上学的。

措施:办理休学⼿续并在学籍系统上标注休学,待好转后及时复学,复学后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六、厌学辍学在家(短期)

对象:因厌学辍学在家,时间在1年以内。措施:回原学校原班级就读,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七、厌学辍学在家(长期)

对象:因厌学辍学在家,时间超出1年以上(仅限于初中阶段辍学⽣)。

措施:愿意回原学校就读,可短期单独辅导后再编⼊原班级;不愿意回原学校就读,或复学后再次辍学的,经监护⼈或本⼈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案,由县级教育⾏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滚动。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实施⽅案的通知》。⼋、辍学在外务⼯(短期)

对象:辍学外出打⼯,时间在1年以内。措施:回原学校就读,学籍正常滚动。

依据: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九、辍学在外务⼯(长期)

对象:辍学外出打⼯,时间超出1年以上(仅限于初中阶段辍学⽣)。

措施: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短期单独辅导后再编⼊原班级,学籍正常滚动;愿意在务⼯地就读的,户籍所在地协助联系学校,在务⼯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短期单独辅导后编⼊对应年级,学籍正常滚动后办理转学⼿续。对于经做⼤量劝返⼯作均不愿在学校就读或复学后再次辍学的,经监护⼈或本⼈申请,可安排在中职学校接受教育,⼀⼈⼀案,由县级教育⾏政部门牵头制定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其中,对于年

满16周岁学籍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经监护⼈或本⼈申请,县级教育⾏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户籍地学校明确专⼈,每⽉(或每周)固定开展远程视频送教,以义务教育基本知识、职业技能等内容为主,同时建⽴个⼈学习档案,记录送教送课的⾳频视频或相关图⽚等,学期结束组织测试,学籍编⼊与其年龄对应的年级和班级,正常滚动。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实施⽅案的通知》,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

⼗、户⼝登记原因(实际年龄与户⼝登记不符的)

对象:标注为辍学⽣,但反映其实际年龄与户⼝登记不⼀致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或户主或者辍学⽣本⼈,向户⼝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变更年龄申请,由户⼝登记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作出结论。经户⼝登记机关确认后,不再是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在学籍系统申请删除或进⾏“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社会培训机构全⽇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对象: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开展全⽇制培训、以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的适龄⼉童少年。措施:当地教育部门组织学⽣回户籍地或在就近学校就读,编⼊相应年级和班级,相应建⽴学籍。依据:教育部《禁⽌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规定》。⼗⼆、“⼊寺⼊教”辍学

对象:因进⼊寺庙进⼊宗教活动场所⽽辍学的适龄⼉童少年。

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提请进⾏劝返,学⽣回户籍地或在就近学校就读,编⼊相应年级和班级,相应建⽴学籍。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的通知》。⼗三、早婚辍学(未⽣育)对象:早婚但未⽣育的适龄学⽣。

措施:以返校就读为主,若实在⽆法劝返回校的,可由县级教育⾏政部门和乡镇牵头集中开办夜校班,或在义务教育学校集中编班;也可经监护⼈或本⼈申请,⼀⼈⼀案,就近在中职学校学习,安排基本课程知识学习,以技能培训为主,县级教育⾏政部门要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户籍地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与就读的中职学校对接,学籍编⼊中⼩学⽣学籍系统,正常滚动。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实施⽅案的通知》,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四、早婚辍学(已⽣育)

对象:早婚且已⽣育的适龄⼥学⽣。

措施:以返校就读为主,若实在⽆法劝返的,可由县级教育⾏政部门和乡镇牵头集中开办夜校班;也可经法定监护⼈或本⼈申请,⼀⼈⼀案,以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为主,联合中职学校制定学习⽅案,每⽉送教上门不少于⼀次,须安排有基本课程知识内容,以育⼉、护理等技能培训为主,要建⽴送教档案,收集上门送教授课计划和授课视频、图⽚等资料,学期结束组织测试,学籍编⼊中⼩学⽣学籍系统,正常滚动。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实施⽅案的通知》,教育部、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卡贫困家庭适龄⼦⼥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作⽅案》。

⼗五、超龄离校

对象:实际年龄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或已毕业但因⾝份证或其它问题,在学籍系统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教育部门联合等部门完善学⽣相关⾝份资料,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或确已毕业的,在学籍系统中按程序删除或进⾏“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

依据:《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作的通知》。⼗六、延缓⼊学

对象:因⾝体等原因延缓⼊学,在教育部“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平台”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由监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学籍系统为学⽣注册学籍,并及时办理休学,不再列为辍学⽣。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的通知》。⼗七、省内外就读⽆学籍

对象:已在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就读,但因各种原因,在教育部“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平台”中被列为辍学的。措施:经核实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在学籍系统注册学籍,不再列为辍学⽣。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的通知》。⼗⼋、易地扶贫搬迁辍学

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作中,因搬出地和安置点⼯作对接问题,造成学⽣辍学的。

措施:县教育局统筹,由搬出地和安置点对接核实,查明去向,及时劝返,由县教育局和安置点社区安排在搬迁点附近学校就读,在学籍系统办理转学⼿续,不再列为辍学⽣。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的通知》。⼗九、“⼩升初”辍学

对象:因“⼩升初”环节失管失控导致学⽣辍学。措施:按照我省“⼩升初整班移交”规定,由乡镇

牵头,⼩学毕业学校和对应接收的初中学校配合,查明去向,及时劝返,确保升⼊初中学校就读。如系外来随迁⼦⼥的,流⼊地县级应当书⾯抄告户籍地县级,由户籍地县级进⾏劝返,若学⽣需在流⼊地初中就读的,流⼊地教育部门要协助办理⼊学,由就读的初中学校在学籍系统完成“招⽣⼊学”操作,不再列为辍学⽣。

依据:《省教育厅省⼈民教育督导室关于进⼀步做好⼩升初整班移交⼯作切实防⽌学⽣辍学的通知》。⼆⼗、失踪失联辍学

对象:因各种原因失踪失联,⽆法查找去向和就读情况的辍学⽣。

措施:县级教育部门提请当地,由门界定,从严掌握。经门核查确为⽆法查找的,在学籍系统进⾏“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

依据:《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作的通知》《教育部基教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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