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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规范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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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规范化管理制度设计 1.1 财务管理制度设计 1.1.5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活动做出了规定。 第3条 职责划分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审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审计部负责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相关机构的职责如下表所示。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及职责说明表

单位 人员组成 职责及权限 隶属于公司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审计监事会,其成员2.召开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督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和报告等 成,其中3.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董事应占半数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以上并担任召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集人,且至少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应有一名熟悉5.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由审计部经和评估 理、审计专员2.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组成,相关人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员应具备国家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规定的相关职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审计部 业资格;对审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关注和检查计监督委员会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负责,并向审4.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计监督委员会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报告工作 5.负责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并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进行的审计 各相关 部门 负责配合、支持审计部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第4条 内部审计内容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5项内容。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绩效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其他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2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5条 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目标、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内容。

2.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订次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审计部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第6条 建立审计工作组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工作组,并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7条 审计原则

审计工作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应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 审计方式

审计项目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项目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审计部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9条 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1.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业务规范,对审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

2.审计工作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经营亏损等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3.审计沟通稿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就其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项目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审计工作组也应就审计报告初稿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后,审计工作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沟通稿进行修改。

4.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工作组应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组负责人的签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

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将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5.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抄送审计报告。

6.审计监督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异议或说明,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文件形式做出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勒令停止、限期整改、限期报告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等。

第10条 其他相关规定

1.在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审计部可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有关审计工作。

2.审计工作组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营场所;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协作和配合。

第3章 内部审计结果处理

第11条 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工作组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

第12条 整改意见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工作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审计整改意见以“内部审计意见书”形式报送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针对内部审计意见书中的问题给出整改计划并报送内审机构。

第13条 结果申诉

被审核部门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

第14条 审计档案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汇集,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保存。

1.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7年。 2.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审计档案。若因公司业务确实需要调阅的,必须经过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审批。

第15条 奖惩措施

1.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表现优秀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审计监督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从重予处分。

3.被审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审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或者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对内审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被审单位未能按期整改的,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就地免职。

第4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负责制定,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其解释权归审计监督委员会。

第17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1.2 会计管理制度设计 1.2.4 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会计人员交接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针对会计人员的交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3条 原则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

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2章 交接的具体实施

第4条 准备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5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

3.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5条 执行交接

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主要移交项目应按下表所示进行交接。

会计交接项目说明表

交接项目 具体操作要求 现金、 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果发生账实不一致,要在有价证券 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果发现不一银行存款 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 1.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若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会计凭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账簿、报表2.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要和其他 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对会计资料 应情况;如果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票据、印章 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当面交接清楚 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相关数据应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电子数据 作,确认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其他事务 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 第6条 监督交接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整个过程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正常情况下,应由移交人员的直接上级执行监交。

1.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审查财务部经理的交接工作。 2.财务部经理负责监督审查财务部会计人员的交接工作。

第7条 完成交接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第3章 附则

第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9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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