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是一项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当事人要结婚的话,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满足结婚条件的,民政局需要颁发结婚证书,此后双方当事人会成立夫妻关系。因此,若想发生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效力,双方应当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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