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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如何操作股权质押

来源:年旅网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不得质押;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股权出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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