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概述: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奖励为8000元/人;选择货币化或现房安置的,签订协议后10日内交旧房奖励3000元/人,20日内奖励1000元/人,超过20日不予奖励;选择现房安置需过渡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过渡费,未按时入住停发过渡费。
法律分析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2、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3、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拓展延伸
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拆迁的变化,对原有的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方案。根据新方案,拆迁过渡费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拆迁区域、房屋面积、居住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该方案旨在确保拆迁户在拆迁过渡期间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该方案还将加强对拆迁过渡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法、透明使用,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通过这一调整方案,我们将为拆迁户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促进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结合。
结语
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旨在确保拆迁户在过渡期间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基本居住权益。根据新方案,补偿标准将综合考虑区域、面积、居住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我们将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法、透明使用。通过这一调整方案,为拆迁户提供更公正、合理的补偿,促进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结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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