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二、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管辖。
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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