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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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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一、商标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也可以管辖。二、地域管辖(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三、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在协议管辖中,首先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选择必须明确、唯一,否则视为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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