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讼程序是如何的
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一、被告想反诉怎么办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被告向提交反诉状鯠冄及其副头本,条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可以直接向提交反诉申请书。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
二、反诉提出时间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二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间界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效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如果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殷某提出反诉超过举证期限,人民不应当受理其反诉请求。但是造成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就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这里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结束前,显然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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