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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撤回起诉的条款

来源:年旅网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应当准许。《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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