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机关,由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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