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者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恐怖活动犯罪者,经上级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机关可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在侦查阶段,未判决前,嫌疑人不能被视为有罪,机关、和有权无罪释放。
法律分析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不能取保候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机关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指定监护的方式,在侦查阶段,未判决之前都不能说明嫌疑人有罪。看是否能无罪释放,要看是否达到条件。机关及或者,都有无罪释放的权利。
结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级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患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以及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等。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尚未被判有罪,无罪释放的权利由机关、或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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