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行政相对人对并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是行政复议不服怎么告的解决途径,但是最终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究竟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
对于一般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不服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申请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十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裁决,本级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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